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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员工因“午休”被开除 海尔公布真相 这次“反转”了吗?
2019-09-07 来源:仰观俯察 阅读:730

6日一天最热闹的事恐怕非“海尔员工午休”新闻莫属了。

6日早晨,“海尔4名员工午休被开除”事件在社交媒体圈里发酵,虽然也有一定数量的网友关注,但未能形成较大舆情。直到中午时分,各大主流新闻媒体app纷纷全网push,事件覆盖面迅速扩大,舆情热度以几何方式攀升,至此,“海尔开除4名午休员工”新闻成为当日较热的全国性事件。此次,媒体评论与民间舆论达成一致性,一边倒地对海尔公司提出强烈批评,表示非常不人性化,还是一家中企,“比富士康跳楼的还血汗工厂”得到众多网民点赞支持,同时不少人质疑海尔因此开除员工是否具有合法性。

随后到下午,海尔公司正式发布声明,5点内容简单明了,非常直观。原来涉事的4名员工并非是在午休时间,而是在上班时间且还是公共场所睡觉,并表示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不仅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也是公司职代会通过的。这则声明,不仅澄清了涉事员工“午休”的传言,且提前预料到了公众对公司规定合法性的质疑而给出回应。从舆情应对角度来说,可以说海尔公司的这则声明应该是做的很不错的,是一个比较好的舆情处置的案例。

但是,海尔公司发布声明后,真相真的翻转了吗?舆情态势真的反转了吗?对此,知名法律博主“易辩-广州-武杰”表示,海尔公司未必与己无关了。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是毫无疑问的,虽说劳动法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但实践中貌似很少公司能做到。什么996,什么007。

如果说,海尔真因为员工在休息时间午休而开除员工,毫无疑问是违法的。但,看海尔的说明,这4名员工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休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开除的。

那么,接下来要讨论的,就是,海尔的本次开除,是否违反劳动法。

在实践中,公司开除员工最常用的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本次海尔事件中,海尔公司的理由,毫无疑问也是这个。

武杰律师、京师律师所的许浩律师都指出,如果这4名员工确实是在工作时间休息,那么我们应该研究的是:是否确实达到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呢?

武杰律师的答案是:不一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考量员工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1)违反基本规则/原则;

(2)过错及其程度;

(3)危害生产经营秩序;

(4)造成企业损失/影响;

(5)职责;

(6)职位;

(7)违约行为的顽固性;

(8)违约行为的次数;

(9)最后手段原则。

而这其中,造成企业损失/影响、危害生产经营秩序、过错及其程度更是被最常引用的因素。所以,判断海尔开除行为的合法与否,要从这几个因素判断。

许浩律师指出,只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事件中,员工即使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也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辞退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补偿金。

也就是说,海尔公司的作法与劳动合同法是相违背的,如果坚持辞退这4名员工,是要支付赔偿金的。

每一个法律案件的实际情况,其实都是非常复杂的,单纯从新闻来看未必全面。武杰律师认为,如果仅仅是因为一次超过时间午休而被解雇,确有“矫枉过正”之嫌。

所以从这个层面看,海尔公司的第一次回应只能说是阐述了事情经过和公司有的规章制度,但有规章可依并不代表处置就一定对,公司规章制度再大也不可能大过国家法律。因此,笔者认为,正如律师建议的,如果这4名员工认为自己是被违法解雇,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走劳动仲裁、诉讼的程序进行维权,将裁判权,交给司法机关。

声明:本文为原创作品,特别感谢北京京师律师所许浩律师和知名法律博主“易辩-广州-武杰”。转载请注明来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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